一、保險合同解除權怎樣行使
保險合同的解除,對于投保人和保險人來說,均屬于其權利,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如何行使保險合同的解除權呢?根據(jù)《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關系,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對合同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承諾的義務和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但是法律也允許在一定的情況下變更或者解除已經(jīng)依法成立且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保險合同的解除與變更、無效屬于不同的法律性質,不能混為一談。關于解除與變更的問題,變更是維持合同的法律效力,只是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法律關系做一些調整和改變,而合同的解除則是消滅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法律關系,使原有的合同歸于不存在。關于解除與無效的問題,解除是以合同有效為前提條件的,而無效是合同根本不發(fā)生效力,所以,無效的合同就根本不存在解除的問題。
二、保險合同解除須退剩余保費嗎
保險人解除合同應退還剩余保費。
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三審的保險法修訂草案增加規(guī)定,保險人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解除合同,應退還剩余的保險費。
在保險法修訂草案審議過程中,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法律委員會經(jīng)同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保監(jiān)會研究,建議增加相應規(guī)定。
草案據(jù)此進行了修改,并規(guī)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