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復保險的種類有哪些
投保人進行重復保險的動機多樣,有的是為了攫取不當利益,有的是為了增加安全度,根據(jù)投保人的主觀狀態(tài),將重復保險分為善意重復保險和惡意重復保險:
1、善意復保險是指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并非為了獲取超額保險賠償金,旨在增加安全度,提升對某一危險的防范能力,減少損失而進行的重復保險;
2、惡意復保險是指投保人旨在為了攫取超額保險賠償金而進行的重復保險。
關于重復保險是善意抑或惡意,大多立法例根據(jù)投保人投保時是否履行了通知義務進行認定,如果履行了通知義務,該重復保險被認定為善意重復保險,反之,被認定為惡意重復保險。有的立法例規(guī)定履行該通知義務的主體是被保險人,《澳門商法典》第1002 條規(guī)定:如被保險人惡意不作出通知,所有保險人均不承擔支付賠償責任。這主要是由于英美法系中,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的法律地位顯著,而我國《保險法》中投保人和保險人的法律地位突出,在很大程度上,這一差異導致通知義務的法定主體不同。但是,不考慮投保人與保險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信息的不對稱,不區(qū)分重復保險是否超額,籠統(tǒng)地規(guī)定通知義務是欠妥當?shù)摹?/p>
二、重復保險責任如何承擔
各保險人如何承擔保險責任,立法例主要有以下幾種:
1、比例分擔賠償
比例分擔賠償是指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為彌補其損失,需分別向各保險人求償,各保險人根據(jù)其保險金額所占的比例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這種立法例體現(xiàn)在法國保險契約法,其缺陷是增加了被保險人的求償成本,不利于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2、連帶責任賠償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各保險人連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可選擇其中的任一保險人或數(shù)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已賠償部分超過其應承擔的責任,可以向其他保險人追償。在連帶責任賠償立法例中,各保險人對外(被保險人)承擔連帶責任,對內(nèi)承擔按份責任(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比例進行分擔)。
3、折衷分擔賠償
《日本商法典》第632條規(guī)定,超額同時復保險各保險人的負擔數(shù)額,按其各自保險金額的比例決定。第633條規(guī)定:相繼成立數(shù)個保險合同時,前一個保險人先負擔損害,如果其負擔數(shù)額不足填補全部損害時,由后一個保險人負擔。該規(guī)定不利于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不利于實現(xiàn)各保險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