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
如果說合同的成立意味著合同內(nèi)容的確定,非依法定或約定事由,或經(jīng)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同意,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合同。那么,合同的生效則意味著當事人雙方或者一方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其應負的義務。一般情況下,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是同時的,即如果合同的形式和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jīng)]有相反的約定,則隨著合同的成立就產(chǎn)生了相應的履行效力。但特殊情況下,由于合同的內(nèi)容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則已成立的合同將因此而無效。當事人雙方有特殊約定時,已成立的合同也可能并不立即生效,而于合同約定的生效時間屆至或合同約定的生效條件成就時生效。人身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也是如此。但人身保險合同作為射幸合同的一種,其生效時間更具有特殊性,在保險實務上更易引起糾紛。因此,有必要對其作些深入的探討。
二、人身保險合同擔責的時間
我國《保險法》第14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币虼?,保險合同的生效主要涉及投保人履行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和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期間問題。在人身保險合同理論和實務上,常常引起爭議的是保險人應何時開始承擔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而非投保人應于何時交納首期保險費。因此,我們這里僅探討人身保險合同生效中保險人應于何時開始承擔其保險責任的問題。
在人身保險合同實務上,保險公司的有關保險條款對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雖無統(tǒng)一的規(guī)定,但基本上可以分為以下四種情形。[①]第一種是自保險人承保后責任開始,其要件是保險人收取首期保險費并同意承保。第二種是自保險單簽發(fā)后責任開始,其要件是保險人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fā)保險單。第三種是自收取首期保險費后責任開始,其要件是保險人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險費。第四種是保單明確規(guī)定了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期間為自某年某月某日0時起至某年某月某日24時止。這種情形較少發(fā)生糾紛,但前三種情形則較易引發(fā)糾紛。就前三種情形而言,保險期間實際上分別自保險人同意承保、交付保險單、收取首期保險費時開始。具體而言,保險人分別自上述日期的24時或次日的0時起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第一種情形保險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同時的;第二種情形保險合同成立在先,生效在后;第三種情形表面上看是保險合同成立在后,生效在先,但實際上是保險合同的效力自合同成立時開始,并回溯到保險人收取首期保險費時。保險責任追溯至合同成立前的情形,在保險業(yè)發(fā)展的初期就已出現(xiàn)。[②]保險人在收到投保單和保險費后往往采取觀望態(tài)度,遲遲不簽發(fā)保險單。在觀望期間,如果被保險人平安無事,保險人則將保險合同的效力回溯到收取首期保險費時,從而得以收受保險費但不負任何保險責任。如果被保險人出險,保險人則堅持在保險單簽發(fā)之前保險合同尚未成立,僅退還保險費而不承擔保險責任。由此可見,保險責任回溯至合同成立前的游戲規(guī)則客觀上存在為保險人惡意利用的可能。因此,保險人使用該游戲規(guī)則應當有一個前提條件,即排除惡意利用該規(guī)則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