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人身保險的理賠
是指在保險責任事故發(fā)生時,保險人以保險合同為依據,對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索賠請求進行審核,并按約定進行處理的行為。人身保險的保險責任是以人的生命與身體為保險標的的,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死亡可領取死亡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滿時仍生存,則可領取生存保險金。由于人的生命無法用貨幣衡量,所以人身保險是定額保險,保險金額是由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約定的。
二、人壽保險索賠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1)投保方在索賠時要帶全所需的必要單證。
索賠傷殘案件時要帶的單證有:保險單、傷殘鑒定表、有關部門的證明;索賠死亡案件時要帶:保險單、死亡證明、戶口注銷證明等。、
(2)索賠時效:
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有權申請索賠,但有規(guī)定時效。它是指:自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經過一定的時間,如果被保險人不申請索賠,則索賠權自行消失。關于時效期,《保險法》中有明確的規(guī)定,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滅失。
需要說明的是,我們在投保時就要特別注意條款上關于索賠的事項,如有疑問,應及時向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咨詢。
保險人理賠工作的基本程序
1)接到投保方報案后,立案并進行出險檢驗。
2) 審核索賠單證。
3) 核定責任。
4) 支付保險金。
由于人的生命和身體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因此,人身保險合同只能以定額方式承保。當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人支付的保險金并不具有財產保險合同中的補償性質,也不存在實際損失低于或高于保險金額的問題,保險只是履行合同的定額給付義務。因此,做為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遭受第三者侵害引起損失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在獲得保險公司的保險金后還可行使向第三者索賠權。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fā)生死、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在獲得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后,保險人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
財產保險的標的是財產,財產可以確定經濟價值,但人身保險的標的是人的生命和身體(健康和勞動能力),其經濟價值無法用金錢來衡量,所以,人身保險雖然有保險金額,但它并不是被保險人的經濟價值,而是當被保險人由于保險事故的發(fā)生而遭受人身的傷害或死亡時,才由保險人按保險合同事先雙方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因此,人身保險的保障是給付性的定額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