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保險價值
保險價值,又稱保險價額,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享有的保險利益在經(jīng)濟上以貨幣計算的價值額,是確定保險金額的基礎;或在保險事故發(fā)生造成損失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
保險價值,簡單的說,就是保險標的的價值。從其本質(zhì)上來說,保險價值是一個變量。從保險合同訂立到保險事故發(fā)生這段時間內(nèi),由于市場供求的變化、科學技術的進步、固定資產(chǎn)的折舊等原因,保險標的的價值總是處在變化之中。正因為如此,投保人在投保時保險人在理賠時就要確定保險價值。保險價值確定的三種方式也反映了保險標的價值的變化性:因為保險標的的價值在不斷發(fā)生變化,所以投保時投保人和保險人就要約定保險價值并載明于合同當中,以避免日后估價的麻煩;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確定保險價值的,則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按當時當?shù)氐氖袃r確定保險價值,作為計算賠款的依據(jù);法定保險價值僅適用于海上保險合同,海上保險的保險標的的價值更具有不確定性,由于時空跨度大,保險標的的價值在起運港、中間港和目的港很可能不一致,為避免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合同雙方當事人對保險標的價值的爭議,于是法律直接規(guī)定了保險價值的確定依據(jù):以保險責任開始時保險標的的價值作為保險價值。
保險價值的時間定位:保險價值是投保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適用于定值保險合同),或者是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適用于不定值保險合同)。在海上保險合同中,若當事人事先未約定,則保險價值為保險責任開始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和保險費之和。
綜上所述,盡管保險價值就是保險標的的價值,但保險價值僅僅是一定時空條件下的保險標的的價值。保險價值與保險標的價值的關系在于保險價值的確定是以一定時點的保險標的的價值為基礎,無論是以約定法、市價法還是法定法確定的保險價值,都是如此。但是保險價值一旦確定下來就具有穩(wěn)定性,而保險標的的價值卻處在變動中。換句話說,保險價值是個定值,而保險標的的價值則是個變量。系爭案件中保險價值為6萬元,而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則遠低于6萬元。
二、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區(qū)別
1、任何保險合同,無論是人身保險還是財產(chǎn)保險合同必有保險金額,但不一定都有保險價值。財產(chǎn)保險合同中,有的約定保險價值,有的沒有約定保險價值。人身保險合同則根本就沒有保險價值一說,因為人的生命、身體是不能以金錢來衡量的。
2、保險合同訂立時必須確定一個保險金額,但不一定確保險價值,如不定值保險合同在訂立時就無須確定保險價值。
3、保險金額是保險人計收保險費的依據(jù),而保險價值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賠償金額的依據(jù)。
4、保險金額是投保人的實際投保金額,也是保險人的最高賠償限額;而保險價值則是保險合同訂立時或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價值,是保險人賠償?shù)淖罡哳~。即使保險金額高于保險價值,保險人也只在保險價值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