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給第三人造成損害
2004年7月19日,田乃軍為自己所有的機動車(以下簡稱保險車輛)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了包括第三者責任險在內的保險險種,保險期限自2004年7月19日零時起至2005年7月18日二十四時止。
2004年10月25日,劉某某駕駛保險車輛在北京市朝陽區(q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徐某某受傷,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機關認定,劉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后徐某某將田乃軍訴至法院,2006年3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朝陽法院)作出(2006)朝民初字第705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田乃軍賠償徐某某共計89349.14元。田乃軍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中院)提起上訴,2006年6月20日,二中院作出(2006)二中民終字第08300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1年6月8日,田乃軍經朝陽法院執(zhí)行,向徐某某賠償了75000元。2011年7月4日,田乃軍向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保險公司給付田乃軍保險金50000元,訴訟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
保險公司答辯稱,田乃軍于2004年7月19日投保,并且田乃軍經朝陽法院和二中院判決對第三者承擔責任并于2006年已發(fā)生效力,現田乃軍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故不同意田乃軍的訴訟請求。
被保險人只有向保險人賠償后才能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故田乃軍如果要獲得保險金,前提是其向第三人徐某某賠償。即,田乃軍只有在向徐某某賠償后才可以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鑒于保險法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應從田乃軍向徐某某賠償之日起起算。田乃軍于2011年6月8日經朝陽法院執(zhí)行,向徐某某賠償了75000元。2011年7月4日,田乃軍向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起訴保險公司,其訴訟請求未超過訴訟時效。
以上是關于“在責任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給第三人造成損害進行賠償后,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的,應如何計算訴訟時效?”等問題的分析。如果你還不清楚的話不妨問問專業(yè)的律師,也可以請律師幫您索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