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未就免責條款釋明
2011年2月15日,徐某某為蘇Axxx號車輛在被告人保連云港分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其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額為30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1年2月15日至2012年2月15日。2011年7月22日上午,原告駕駛蘇A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印瓦線由北向南行駛至某某村路段,該車前部左側(cè)與由南向北行駛姜某某駕駛的魯Qxxx號正三輪摩托車前部左側(cè)相撞,該起事故造成孫某某、姜某某、孔某某、王某某、許某某、姜某某受傷,其中姜某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東??h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本案原告系過度疲勞駕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原告系疲勞駕駛,根據(jù)《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第6條第7款的約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第22條第2款的規(guī)定,本案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車輛沒有投保不計免賠險,即使被告應當賠償也應扣除15%的免賠額,醫(yī)療費應當扣除20%的非醫(yī)保費用。
免責條款無效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保險公司是否免責;(2)保險公司是否對免賠條款盡到了提示義務。關于被告辯稱的原告系疲勞駕駛。根據(jù)被告人保連云港分公司《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責任免除部分第6條第7款之六的規(guī)定:“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guī)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2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xxx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的規(guī)定,被告不承擔保險責任的辯解意見,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應對該該條款作出提示,但本案中被告的保險條款中只概括載明:“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guī)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而該種概括條款因保險公司并未逐一、具體地向投保人提示釋明,因而其并無效力。故法院對保險公司的該辯解意見不予采信。關于被告辯稱的應當扣除20%非醫(yī)保費用的辯解意見,本院認為,被告未向法庭舉證證明其主張,故對該辯解意見本院也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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