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飯局后猝死
在1月15日晚參加完導師組織的聚餐后,26歲的江蘇大學電氣信息工程學院碩士研究生史國平倒在宿舍里,當晚他被送醫(yī),搶救無效后死亡。

而在一個多月前,他剛被確定保送該校的博士生。聚餐菜單顯示,5桌師生消費5630元,含18瓶酒:13瓶42度的海之藍,5瓶一品蘇黃養(yǎng)生態(tài)。而參加聚餐的師生近50人,包括史的導師在內,共有4名老師在場。史的母親認為,在場老師對此應負一定責任。據家屬說法,史國平不喝白酒,而這次他喝下的白酒超過半斤。
在1月17日發(fā)給當地媒體的通報中,江蘇大學校方稱,這次聚餐系史國平的導師組織,醫(yī)院對史的診斷結論為猝死。但這份通報上,只字未提“喝酒”一事。
目前,史國平的家屬表示,校方已與他們就善后事宜初步達成一致。(來源:網易新聞)
共同飲酒人或付法律責任
喝酒者醉酒后猝死,共同飲酒人未盡到伙伴注意義務,酒吧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均構成不作為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務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 第一款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當然,對于通常情況下理性人不能預見的損害后果,共同喝酒者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例如,對于酒精中毒造成身體的傷害、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的損害、酒后從事高度危險作業(yè)造成的損害等情形,理性人一般能夠預見的損害后果,因而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對于他人在酒后犯罪、毆打他人、自毀財務等情形,理性人一般無法預見的損害后果,行為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