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合同包括哪些?
由于保險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險人預先擬訂的保險條款訂立的,因而在保險合同成立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就主要體現(xiàn)在這些條款上。按照保險條款的目的和作用不同,可將其分為基本條款和附加條款。
1.基本條款
基本條款又稱普通條款,是指保險人在事先準備的保險單上,根據(jù)不同險種而規(guī)定的有關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事項。它往往構成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是投保人和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的依據(jù)。
2.附加條款
附加條款又稱單項條款,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基本條款的基礎上所附加的,用以擴大或限制原基本條款中所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的補充條款。它產生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一,擴大基本條款的伸縮性,以適應投保人的特別需要;第二,變更原保險單的合同內容,如擴大承保危險責任、增加保險標的數(shù)量等,也可以用以減少原規(guī)定的除外責任或縮小原規(guī)定的承保范圍。
在保險實務中,一般把基本條款所規(guī)定的保險人承保的危險叫做基本險,附加條款所規(guī)定的保險人承保的危險叫做附加險。保險條款的這種特殊構成決定了投保人只有在投?;倦U的基礎上,才能投保附加險,而不能單獨投保附加險。
二、保險合同的條款有哪些?
1、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即保險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財產保險的標的非常廣泛,如房屋、機器設備、運輸工具等。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明確載明保險標的的名稱、范圍、價值、坐落地點。
2、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是指導致保險方承擔賠償責任的事故或鳳險范圍。保險事故應具備下列條件:
該事故有發(fā)生的可能,根本沒有發(fā)生可能的不能成為保險事故;
該事故的發(fā)生必須是偶然的和意外的,必然發(fā)生或故意使之發(fā)生的事故不能成為保險事故;
保險事故的發(fā)生須是未來的,事故已經發(fā)生或發(fā)生的危險已經消除則不能成為保險事故。
3、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指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的確定以保險財產的價值為依據(jù),不得超過保險財產的價額。如果投保方以保險財產的全部價額投保,則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相同;如果投保方以保險價額中的一部分投保,則保險方賠償時一般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的比例計算賠償金。
4、保險費
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這是保險方承擔賠償責任的代價和必要條件,必須在合同中訂明。保險費是保險方建立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因此,交納保險費的意義不僅僅在于某一具體合同本身。保險費的多少是根據(jù)保險金額的大小和保險費率的高低來決定的。
5、保險期限
財產保險合同應明確規(guī)定保險的期限,只有在保險期限內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才由保險方承但責任。計算保險期限通常有兩種方法,一種是按年、月計算;另一種是以某項事件的始末為保險期限,如貨物運輸險以一個行程為保險的有效期。
6、賠償辦法
當事人在保險合同中應載明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確定和支付賠償金的辦法和程序,以作為將來進行賠償?shù)母鶕?j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