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合同暫保單重要嗎
在保險單沒發(fā)出之前出立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一種臨時憑證,有時在保險代理人收到第一期保費后,就發(fā)給投保人作為具有暫保單效力的收據(jù)。
不是訂立保險合同一定要經(jīng)過暫保單這一程序,它通常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保險代理人爭取到了業(yè)務(wù),但要向保險公司辦妥手續(xù)還需等待一段時間,為此先給投保人一份臨時的憑證;或者是在某些保險分支機構(gòu)投的保,這些分支機構(gòu)要向總公司請示審批,在等待審批的這段時間,保險分支機構(gòu)可開給暫保單;如果投保人和保險公司還有一些細節(jié)沒有談妥,還需進一步商討,這時也可接到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障證明;凡正式保單都要上電腦處理,如投保人急需保險憑證,保險公司這時也會開立暫保單發(fā)給投保人作為憑證。
暫保單與正式保險單的法律效力完全相同。但一般暫保單的有效期限很短,具體期限大多由保險公司規(guī)定。正式保險單出立后,暫保單自動失效。在出立正式的保險單之前,保險公司也可以終止暫保單的法律效力,但要提前通知投保人。
二、保險合同須寫明哪些事項
保險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事項:
1、當事人和關(guān)系人的名稱和住所;
2、保險標的;
3、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4、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
5、保險價值;
6、保險金額;
7、保費以及支付方式;
8、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9、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0、訂立合同的時間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