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
1、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2、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合同義務。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的責任,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3、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增加。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義務將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根據(jù)具體情況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在考慮其承保能力的情況下解除合同;
4、在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人身保險合同中,當未有另外約定時,投保人超過規(guī)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導致保險合同中止。保險合同被中止后的兩年內,雙方當事人未就合同達成協(xié)議,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應當注意的是,當可行使解除權的原因發(fā)生后,并不自然發(fā)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須由解除權人行使后,合同的效力方消滅。
二、保險合同解除的效力
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法定條件通常為對方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損害保險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在這種情形下保險人才有權行使合同解除權。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若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過錯行為有關,保險人自然不須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對于保險人已收取的保險費應否返還給投保人,《保險法》沒有做統(tǒng)一規(guī)定,可視具體情況區(qū)別對待:
1、保險人不退還保險費。如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fā)生保險事故,向保險人騙取保險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保險人均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但是由于人身保險具有儲蓄性質,其投保人若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2、保險人退還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合同期滿的保險費。如財產保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防災防損義務,被保險人違反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等,保險人均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退還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合同期滿的保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