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惡意抗辯
抗辯權主要是指基于實體法上的規(guī)定而享有的對抗對方請求權的一種權利。所謂惡意抗辯,指當事人違反誠信原則,而針對對方的請求提出抗辯,實際上是一種濫用抗辯權的行為。[1] 當前在合同糾紛訴訟中,經(jīng)常會遇到這種通過惡意抗辯而逃避承擔違約責任的現(xiàn)象。在司法實踐當中,惡意抗辯包含兩種情形,一種是一方當事人在合同簽定后,主動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以拒絕履行合同;另一種表現(xiàn)形式是一方當事人在合同簽定后,有意不履行合同,待對方提起訴訟要求其履行合同時,再針對對方訴求提出抗辯要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
二.何種人身保險合同無效
根據(jù)我國保險法以及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只有以下幾種情形的人身保險合同無效:
1、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
2、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jīng)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 損害國家利益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6、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