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
根據(jù)《保險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jīng)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xié)議,保險合同成立。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生效沒有特別約定,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生效約定了附屬條款,則保險合同從符合附屬條款約定的生效情形時開始生效。按照保險公司慣例,通常在合同條款中約定保險合同自保險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費并簽發(fā)保單的次日零時開始生效。
保險合同自生效到終止的期間為保險期間,即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是保險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從保險公司承擔責任開始到終止的期間為保險責任期間,在此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反之,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才是被保險人真正享受保險合同保障的時間。
二.保險合同生效與責任開始的時間
在保險實務中,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保險合同生效的時間與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是一致的,但二者在以下情況是不一致的。
第一、追溯保險,即保險責任期間追溯到保險期間開始前的某一個時點,也就是保險公司對于合同成立前所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也要承擔保險責任,此種情形多適用于海上保險合同。
第二、觀察期間的規(guī)定,一般是合同生效若干日后,保險公司才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即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在保險合同生效之后,此種情形多適用于健康保險合同。如住院醫(yī)療、住院安心、重大疾病等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