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保險免責的情況
在海上保險中,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危險有兩種。一種是根據(jù)海上保險法保險人不應(yīng)當或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危險,即法定除外責任。我國《海商法》關(guān)于除外責任的規(guī)定是隨意性規(guī)定的,可以通過合同約定加以排除。另一種是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明文規(guī)定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危險,即合同約定的除外責任。有時保險人會把法定的除外責任明文寫進保險合同中,例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合同約定的除外責任可以因不同險種的不同保障范圍而有所不同。
二. 保險人的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的惡意行為,但不包括船長和船員的惡意或疏忽行為。
(2)除非保險單另有約定,即使遲延是由于保險單承保的風險所引起的,保險人也不對保險標的直接由于遲延所引起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除非另有約定,保險人對于下列原因所引起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自然磨損、自然損耗和滲漏,因有缺陷或標的的自身性質(zhì),直接由于蟲蛀鼠咬所引起的損失,不是直接由于海上危險所引起的機器損壞。
(4)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是保險單所承保的風險。在海上保險實踐中,一般將那些對于事故的發(fā)生起到直接的、決定性的、有效的、統(tǒng)帥性的、不可避免的因素稱為近因。
(5)保險合同約定的其他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