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因原則是指什么
近因原則是保險當事人處理保險案件,或法庭審理有關保險賠償?shù)脑V訟案,在調查事件發(fā)生的起因和確定事件責任的歸屬時所遵循的原則。按照近因原則,當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事故是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時,保險人應負賠償(給付)責任。也就是說保險的賠償限于以保險危險的發(fā)生為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為結果,只有在兩者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時,才能構成保險人對于損失賠償?shù)呢熑巍?/p>
所謂近因,是指造成損失的直接的有效的原因,并不是指時間上最近的原因,即效果上最近的原因。近來學者、法官對“近因”一般統(tǒng)一解釋為:近因不是指最初的原因也不是最終的原因,而是一種能動而有效的原因,這既指原因和結果之間有直接的聯(lián)系,又指原因十分強大而有力,以致在一連串事件中,人們從各個階段上可以邏輯地預見下一事件,直到發(fā)生意料中的結果。如果有多種原因同時起作用,近因是其中導致結果的起決定作用的或強有力的原因。
二、近因原則在實踐中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單一原因造成的損失,如果這一原因是保險人承保的風險,那么這一原因就是損失的近因,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反之,則不負賠償責任。
2、多數(shù)原因造成的損失,而這些原因都是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則該損失的近因肯定是保險事故,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反之,則不負賠償之責。
3、多數(shù)原因造成損失的,這些原因中既有保險責任范圍內,也有保險責任范圍外的,則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前面的原因是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后面的原因雖不再保險責任范圍之內,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導致的必然結果,則前面的原因是近因,保險人應負責賠償。如果前面的原因不是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后面的原因卻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內,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的原因導致的必然結果,則近因不是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