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對保險合同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權。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在于,當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依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賠償投保人的損失或給付保險費。如果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拒絕理賠,依合同法規(guī)定應視為債務人(保險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主要債務,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就本案講,當保險人遲延履行賠償義務時,投保人享有兩種權利,一是行使請求權,訴至法院尋求公力救濟,要求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和延期賠付的責任,一是自己行使解除權,自力救濟,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剩余保費。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jīng)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條款達成協(xié)議時,保險合同成立。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后,保險合同生效。保險人應當依據(jù)合同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如果行使了解除權,投保人可以獲得解除后至合同期間屆滿的保費。當投保人認為保險人不能正確履行保險責任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解除合同,以減少自己的損失。
2、合同解除并不消滅已經(jīng)開始的保險責任。保險法規(guī)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jīng)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條款達成協(xié)議時,保險合同成立。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后,保險合同生效。保險人應當依據(jù)合同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在合同解除前保險責任依然存在。本案中,投保人繳納保費后,保險責任開始。合同的解除并不消滅已開始的保險責任,在合同解除前,保險合同繼續(xù)生效,保險責任依然存在。保險人對解除合同前的保險事故繼續(xù)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保險人對投保人的保險事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業(yè)務員挪用保險費,應屬其內(nèi)部管理不善,不能以此拒不履行合同義務。故保險人應賠付投保人在合同解除前7次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并承擔延期賠付的責任。
3、保險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要明確保險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必須明確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依民法、合同法理論,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應當恢復原狀?;謴驮瓲睿褪且謴偷胶贤炗喦暗臓顩r。保險人拒不履行合同義務,致使投保人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該合同應予解除。但合同法是處理民商事合同的一般法,保險法則是民商事合同中的特別法。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是基本法律原則。合同解除的效力,在一般情況下有溯及力,既然解除的效力有溯及力,則已經(jīng)發(fā)生的履行應當恢復原狀?;謴驮瓲钍敲穹ǖ幕咀龇?,但不是惟一做法。應當分不同情況加以處理。通常繼續(xù)性合同的解除沒有溯及力,如租賃、承攬等合同。這類合同的履行不能返還,無法恢復原狀。保險合同應當屬于這類合同。保險法雖然沒有明確規(guī)定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但其規(guī)定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保險責任開始后至保險合同解除時的保險費。由此可以推定保險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既然保險合同的解除沒有溯及力,那么解除前的履行依然有效。保險人仍應承擔保險責任,相對應投保人仍應支付保險費。不能僵硬地認為解除合同必定導致返還,而不考慮保險法作為特別法的特殊性。本案投保人不及時行使權力,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行使解除權,導致合同效力依然存續(xù),經(jīng)過訴訟解除了合同,對合同解除前的保險責任沒有溯及力,保險人應對合同解除前的保險事故承擔賠付責任,投保人亦承擔交納合同解除前保費的責任。
二、保險合同解除的效力如何
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法定條件通常為對方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損害保險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在這種情形下保險人才有權行使合同解除權。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若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過錯行為有關,保險人自然不須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對于保險人已收取的保險費應否返還給投保人,《保險法》沒有做統(tǒng)一規(guī)定,可視具體情況區(qū)別對待:
(1)保險人不退還保險費。如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fā)生保險事故,向保險人騙取保險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保險人均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但是由于人身保險具有儲蓄性質,其投保人若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2)保險人退還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合同期滿的保險費。如財產(chǎn)保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防災防損義務,被保險人違反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等,保險人均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退還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合同期滿的保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