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定值保險合同
所謂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并將其載之于合同當中的保險合同。定值保險合同成立后,一旦發(fā)生保險事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保險價值就應該成為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數(shù)額的計算依據(jù)。
如果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全部損失,則無論保險標的實際損失如何,保險人均應支付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的全部,不必對保險標的重新估價;如果保險標的僅遭部分損失,那么只需要確定損失的比例,該比例與雙方確定的保險價值的乘積,就是保險人應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同樣無須對保險標的實際價值進行估算。定值保險合同有下列優(yōu)點:
1、減少理賠環(huán)節(jié)。保險理賠是保險運作中的主要環(huán)節(jié),它關系到被保險人的切身利益。理賠程序非常繁瑣,它包括立案檢驗、審查單證、審核責任、核算損失、支付賠款、損余處理等一系列步驟。而定值保險合同可以減少理賠手續(xù),因為保險價值事先已由雙方確定,且載明于合同中,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無須再對保險標的的價值進行估價,當然就簡化了手續(xù)。
2、便于賠償金額的確定。賠償金額關系到保險雙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往往是合同雙方爭議的焦點。在簽訂定值保險合同的情況下,賠償金額完全以事先確定的保險價值為計算依據(jù),只須確定損失的比例而無須考慮保險標的實際價值,這樣賠償金額的確定便很簡單方便。
二、定值保險合同的適用范圍
定值保險合同多適用于某些保險標的的價值不易確定的財產(chǎn)保險合同,如古玩、字畫、船舶等。在貨物運輸保險中,尤其是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由于運輸貨物的價值在不同的時間、地點可能差別很大,為了避免出險時在計算保險標的的價值時發(fā)生爭議,這些合同的當事人也往往采用定值保險的形式。
在定值保險合同中,保險價值由雙方自愿確定,如果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缺乏經(jīng)驗或?qū)I(yè)知識,投保人即可能過高地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謀取不正當利益。因此,為避免損失,保險人對訂立定值保險合同多持謹慎態(tài)度,其適用范圍受到一定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