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違約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66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權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p>
二、保險合同同時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有四:
一是須由同一合同互負債務;
二是須雙方當事人沒有先后履行順序;
三是須對待給付已屆期且他方當事人未為履行;
四是對方的對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三、保險合同違約同時抗辯權的規(guī)定
關于保險合同中是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問題,主要集中在繳納保費與承擔保險責任的關系上。
《保險法》第14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繳納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可見《保險法》并沒有規(guī)定繳納保險費與承擔保險責任間的關系,至于是投保人先繳保費保險人后承擔責任,還是二者同時履行,或者是二者互不約束,完全在于保險合同的約定。因此,理論界爭論的所謂肯定說、否定說和中性說都有賴于保險合同的約定,沒有一個既定的能或不能的適用標準。下面我們分析幾個保險公司相應條款的規(guī)定。
條款一:“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痹摋l款明確規(guī)定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時間是保險合同成立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
《保險法》第13條規(guī)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經(jīng)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xié)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同意承保的形式通常表現(xiàn)為出具保單。因此,結(jié)合條款與法律的規(guī)定,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時間至遲在保險人出具保險單時。“保險費交付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明確表明保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義務在先,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義務在后??梢姡镜谋kU條款中繳納保費與承擔保險責任之間存在先后順序,如果因此發(fā)生爭議,保險人應當行使的是先履行義務抗辯權,而不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條款二:“被保險人對投保車輛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痹摋l款規(guī)定可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時間為“簽訂保險合同時”,但沒有按規(guī)定繳納保險費時的保險責任承擔問題。如果在按照這種條款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以投保人未繳納保險費為由主張不承擔保險責任,應當?shù)貌坏街С?。此時僅構成投保人的違約,保險人仍應當按照保單履行賠償責人,保險人可以通過相關途徑追討保費。
條款三:在條款中未對繳納保險費的時間和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進行規(guī)定。此時,如果投保人沒有繳納保險費,保險人可以根據(jù)《合同法》第66條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