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權益有哪些?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中的主要當事人,其權利主要有兩個:
一是發(fā)生保險損失時有向保險人(即保險公司)索賠的權利,這也是核心權利,便于保險人及時、足額的賠付;
二是有權了解保險條款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二、怎樣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權益?
修改以后的保險法非常注重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根據(jù)保險行業(yè)的特點,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根據(jù)各方面的意見,增加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規(guī)定。
(一)對保險人在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時,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解除合同的權利作出進一步限制。
一是投保人雖然未如實告知,但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已經知道其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二是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權,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內未行使該權利的,則不得再行使。即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抗辯權的期限為兩年。
(二)依據(jù)公平原則,對保險人提供的保險條款的內容做出規(guī)范。根據(jù)保險活動中,保險合同多為保險人單方擬定的格式條款即為定式合同的特點,為防止保險人在合同中做出免除自身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規(guī)定,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規(guī)定這類合同中,有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的條款,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或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條款無效。
(三)對采用格式條款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其訂立合同時所盡義務做出更嚴格的規(guī)定。
1、規(guī)定保險人對合同應當履行全部說明義務;
2、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以便于投保人了解全部合同內容,以此為基礎做出是否投保的決定;
3、規(guī)定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免除其責任的條款做出提示。提示義務指合同中所有涉及免除責任,包括全部免除和部分免除的條款。
(四)對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等未及時履行通知義務,保險人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增加限制條件。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雖然未及時履行通知義務,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些重大保險事故,保險人通過媒體等途徑可以很快得知事故的發(fā)生,并及時進行現(xiàn)場查勘,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有關當事人未能及時通知保險人,也不應免除保險人的保險責任。
(五)進一步明確和規(guī)范保險理賠的程序、時限,解決理賠難的問題。
一是約束保險人要求被保險人補充索賠材料的行為。保險人認為被保險人等提供的有關索賠請求的證明和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書面”通知被保險人等補充提供,以避免保險人以此為由拖延理賠;
二是明確核賠期限和通知義務。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督促保險公司及時受理索賠,及時核定責任;
三是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要求保險人說明拒賠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