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重復保險的分攤原則
對于投保人重復投保發(fā)生的損害,是由各保險人按比例分攤,還是由其中一個保險人單獨承擔賠償責任。世界各國法律對此規(guī)定不一。中國《保險法》采用了按比例分攤責任,并且明確規(guī)定了責任分攤的原則和方式。
《保險法》第40條規(guī)定:“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p>
比例責任分攤。不區(qū)分同時重復保險與異時重復保險,各保險人就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這種分攤法在理論上假設保險債務為可分之債,多數(shù)債務人(保險人)之間彼此無連帶關系,各自按承保比例單獨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三、什么是重復保險的賠償原則
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這是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履行的一項重要的法定義務。保險法規(guī)定這項義務的目的,是防止投保人利用與不同保險人分別訂立保險合同的方式,進行保險欺詐,謀取不正當利益。通知的對象是參加重復保險的各個保險人,通知的內(nèi)容為訂立重復保險合同的有關情況。
投保人進行重復保險后,雖然每一個保險合同中的保險金額不超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但由于各個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都相同,各個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累計起來,其總和就會超過保險價值,形成超額保險。
由于財產(chǎn)保險以賠償金額不超過實際損失為原則,因此,保險法明確規(guī)定了一項基本原則,即: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這是重復保險賠償?shù)幕驹瓌t。規(guī)定這項原則,可以防止被保險人利用重復保險獲取超過保險標的實際損失的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