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保險的責任范圍是什么?
建筑工程保險的責任范圍有:
(一)自然事件
建筑工程保險所承保的自然事件包括地震、海嘯、雷電、颶風、臺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陷下沉、山崩、雪崩、火山爆發(fā)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xiàn)象。
(二)意外事故
建筑工程保險所承保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fā)性事件,包括火災、爆炸、飛機墜毀或物體墜落等。
(三)人為風險
建筑工程保險承保的人為風險有盜竊、工人或技術人員缺乏經驗、疏忽、過失、惡意行為。
(四)第三者責任部分的保險責任
第三者責任部分的保險責任是指在保險期間因建筑工地發(fā)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鄰近地區(qū)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被保險人因此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和其他費用。
二、建筑工程保險例外是什么?
保險人對下列各項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二)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的缺陷、物質本身的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五)維修保養(yǎng)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六)檔案、文件、帳簿、票據、現(xiàn)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七)盤點時發(fā)現(xiàn)的短缺;
(八)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zhí)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九)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于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
(十)除非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fā)完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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