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險欺詐的形式
1、出險在先,投保在后。
這類欺詐案件的典型特點是:出險時間與保險起保日或終止日十分接近,且該保的險種一般均保全保足。其實施手段有兩種:一是偽造出險日期。二是偽造保險日期。
2、移花接木,以假亂真。
一是套用保險車輛號牌。當未投保車輛肇事后,將其換上已投保車輛號牌,再向交警部門和保險人報案。
二是普通傷亡者冒充保險事故傷亡者。
三是除外責任事故偽造成保險責任內(nèi)的事故。
3、偽造假案,制造損失。
一是超額投保。投保人以高于車輛實際價值的金額投保,以期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獲取高于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賠款。
二是虛構事實。投保人偽造有關證明、死亡鑒定書,利用假醫(yī)療發(fā)票,假診斷證明等向保險人索賠;或將保險車輛私下轉賣后謊稱被盜,詐取保險賠款。
4、一次事故,多次詐賠。
包括一次事故向一個保險人和向多個保險人多次索賠。投保人將其車輛向多個保險人分別訂立保險合同,并有意對各保險人隱瞞其重復保險的情況。當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持各保險人簽發(fā)的保險單分別索賠,以獲取多重賠款。
5、夸大損失,超損索賠。
涉及至第三者死亡傷殘案件的索賠金額一般較大。一些欺詐者挖空心思,篡改死傷者年齡或通過關系出具虛假的被撫養(yǎng)人年齡、人數(shù)及家庭成員的證明,以達到提高索賠金額目的。有的投保人平時不注重保養(yǎng)車輛,待車輛出事后一并修理,通過勾結定損人員或修理廠家,擅自擴大修理范圍,將不屬于保險事故的修理費用納入保險損失。
二、怎樣進行車險欺詐調查
1、對正在住院治療的傷者要及時調查。
為安撫傷者及家屬,方便開展調查,調查人員前往醫(yī)院探望時,總是攜帶水果或鮮花。事實證明,這個辦法行之有效,無形中促使傷者對調查人員產(chǎn)生信任感。了解情況時,先向傷者說明來意,以事故雙方中間人的身份,不偏不倚的態(tài)度,全面了解出事經(jīng)過及傷者病情,最后調查與被調查方均要簽名確保此調查問卷真實無誤。根據(jù)此調查問卷再向傷者主治醫(yī)生了解病情,估計住院時間和費用。這份問卷是確定保險責任范圍、被保險人所負事故責任大小及傷者賠付預估的重要依據(jù)。調查的同時,在征得傷者本人及家屬的同意后,對傷者拍照也可作為案件的旁證。
2、對出險時未向保險公司報案、交警已結案的大案、要案,尤其是在理賠時產(chǎn)生疑問的案件,要求事后復勘調查。
對出險時未向保險公司報案、交警已結案的大案、要案,尤其是在理賠時產(chǎn)生疑問的案件,要求事后復勘調查。工作要求“三到”即:到醫(yī)院、到事故處理機關、到傷者單位。最后達到三個了解、三個確定的目的:即了解事故經(jīng)過、確定保險責任;了解傷情、確定傷情范圍;了解治療經(jīng)過和費用、初步確定核損金額目的。
3、治療期間還將對傷者的治療情況進行跟進,事后將進行復勘核實等一系列的調查流程和調查標準要求,從而實現(xiàn)管控的目的。
以上就是對“車險欺詐的形式”、“怎樣進行車險欺詐調查”相關問題的介紹。車險欺詐對保險公司的財產(chǎn)構成了直接侵害,而且由于車險欺詐的侵害,車險公司不得不提高保費,造成其在保險市場中失去競爭力。現(xiàn)實生活中,雖然很多車險公司都想進行調查,但由于車險公司調查人員經(jīng)驗和專業(yè)能力的有限,很多車險調查往往都無功而返。實踐證明:委托專業(yè)保險理賠律師進行調查,將很好地彌補內(nèi)部調查的乏力,避免車險欺詐,維護保險人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