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人身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當被保險人發(fā)生死亡、傷殘、疾病或生存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保險人根據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協(xié)議。
財產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以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fā)生造成所保財產或利益損失時,保險人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或在約定期限屆滿時,由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的協(xié)議。
二、人身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的區(qū)別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保險合同分為人身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一般來說人身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區(qū)分比較簡單的,根據我國保險法規(guī)定,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兩種合同的區(qū)別的根本在于保險標的的不同。
人身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的區(qū)分大致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察:
1、人身保險的保險金具有定額給付性質,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而普通財產保險的保險金具有補償性質。
2、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主要由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根據被保險人的經濟收入水平和危險發(fā)生后經濟補償?shù)男枨髤f(xié)商確定。而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則是根據保險標的的價值大小確定的。
3、人身保險的期限具有長期性。
保險有效期往往可以持續(xù)幾年或幾十年甚至終身,這主要是為了降低費用和保障老年人的利益。普通財產保險的保險期限大多為1年,不可能是長期。
4、人身保險承保的危險具有穩(wěn)定性和有規(guī)律的變動性。
計算人身保險費率基礎之一的人的生存和死亡或然率是以生命表為依據,它符合大多數(shù)法則的要求,因而呈現(xiàn)相對穩(wěn)定性和有規(guī)律的變動性。
5、人身保險合同只要求在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有可保利益,但沒有金額上的限制,因而不存在超額保險和重復保險問題,普通財產保險則禁止超額保險,即重復保險的賠付的保險金不能超過實際受到的損失。
6、人身保險不僅時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還是一種強制性的儲蓄。投保人所繳納保險費,保險人最終將以各種形式返還給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人身保險合同是一種給付性質的保險合同,只要發(fā)生合同訂明的事故或達到合同約定的期限,保險人都要給付保險金,而不管被保險人是否有損失或雖有損失但已從其他途徑得到補償。因此,對投保人來說,它是一種儲蓄與投資手段。而普通財產保險則為單純的營業(yè)性,限于補償損失,目的是保障財產的安全。事實上財產保險不是每年都發(fā)會發(fā)生賠償事故,由于期限短,大部分保單因期滿而失效,既不賠償,也不退還保險費。
7、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是分業(yè)經營的,經營財產保險的公司不能受理人身保險,經營人身保險的公司也不能受理財產保險。
以上便是關于什么是人身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它們的區(qū)別是什么的相關內容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到您。在遇到保險糾紛時,因為險種的不同,賠償標準也是不同的,如果因為附加險導致險種的性質無法判斷,最好還是請個專業(yè)的律師幫助訴訟,畢竟他們更為專業(yè),在這方面的辦案經驗也比較豐富,能為您爭取最大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