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的原則有哪些
保險的原則分為以下幾點:
1、最大誠信原則
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足以影響對方作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信守合同訂立的約定與承諾。否則,受到損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規(guī)定可以此為由宣布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責任,甚至對因此而受到的損害還可以要求對方予以賠償。
其內容包括:告知,保證,棄權與禁止反言。
2、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它體現(xiàn)了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存在的金錢上的利益關系。
其確立條件是: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保險利益必須是經(jīng)濟利益,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利益。
3、損失補償原則
基本含義有兩層:一是只有保險事故發(fā)生造成保險標的毀損致使被保險人遭受經(jīng)濟損失時,保險人才承擔損失補償?shù)呢熑?;否則,即使在保險期限內發(fā)生了保險事故,但是被保險人沒有遭受損失,就無權要求保險人賠償。
二是被保險人可獲得的補償量,僅以其保險標的遭受的實際損失為限,即保險人的補償恰好能使保險標的在經(jīng)濟上恢復到保險事故發(fā)生之前的狀態(tài),而不能使被保險人獲得多于或少于損失的補償,尤其是不能讓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得額外的利益。
損失補償原則主要適用于財產(chǎn)保險以及其他補償性保險合同。
4、近因原則
所謂近因不是指時間上或空間上與損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導性作用的原因。
二、什么是重復保險分攤原則
重復保險分攤原則也是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它不適用于人身保險,而與財產(chǎn)保險業(yè)務中發(fā)生的重復保險密切相關。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合同的保險。
重復投保原則上是不允許的,但在事實上是存在的。其原因通常是由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疏忽,或者源于投保人求得心理上更大安全感的欲望。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
重復保險分攤原則是指投保人向多個保險人重復保險時,投保人的索賠只能在保險人之間分攤,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損失金額。
在重復保險的情況下,當發(fā)生保險事故,對于保險標的所受損失,由各保險人分攤。如果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承擔的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這是補償原則在重復保險中的運用,以防止被保險人因重復保險而獲得額外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