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險合同的法律適用
一般情況下,只要具備法定的生效要件,合同一經(jīng)成立即生效,依第59條規(guī)定,已將這一規(guī)則擴展到全部人身保險,即凡是人身保險的保費,保險人均不得以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然而人身保險合同作雙務有償合同,一方享有的權利正是對方承擔的義務,保險人只有在被保險人履行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fā)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shù)臋嗬?。這一條明確地告訴我們,人身保險合同發(fā)生約定的保險事故后,保險人依合同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而不以保險事故發(fā)生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也不實行代位求償。
保險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于合同成立時支付首期保險費,并應當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險費。可以看出,法律規(guī)定是把合同生效與支付首期保險費聯(lián)系在一起的。也即說支付首期保險費是人身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投保人一旦交納了首期保險費,保險合同就應視為生效。
二、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1、注意審查保險事故是否存在;
2、正確地確定保險受益人;
3、恰當確定保險成立的時間;
4、恰當?shù)卮_定保險責任時間;
5、注意在雙方對有關條款有不同解釋時的認定;
6、注意是否有工作人員與投保人合謀騙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