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團體意外險和雇主責任險的區(qū)別
兩種保險的區(qū)別:
這兩個險種都能給企業(yè)或單位的職工提供經濟上的保障,但二者卻屬于不同范疇的保險,其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
(1)兩者的被保險人不同。在雇主責任險中被保險人是雇主,而在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是單位的職工。
(2)兩者的保險對象不同。雇主責任險的保險對象是雇主依法對雇員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對象則是職工的身體或生命。
(3)兩者的賠償依據不同。雇主責任險的賠償依據是法律或雇傭合同,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依據則是保險合同所約定的內容。
(4)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雇主責任險中,保險人的賠償是代替雇主履行了應盡的賠償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中,保險人根據條款對被保險人進行給付,得到團體意外險給付的職工仍可根據法律或雇傭合同在向雇主行使要求賠償?shù)臋嗬?/p>
(5)保險金額不同。雇主責任險的保額一般確定為雇員年工資的一定倍數(shù),而團體人身意外險的保額由投保方自行確定。
二、團體意外險的作用
一是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一個人,投保人是一個投保前就已存在的單位,如機關、學校、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等,被保險人是單位的人員,如學校的學生、企業(yè)的員工等。
二是保險責任主要是死亡責任,以被保險人死亡作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所以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
三是保險金額一般沒有上限規(guī)定,僅規(guī)定最低保額。
四是保險費率低,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由于是單位投保,降低了保險人管理成本等方面的費用,保險費率因此降低。
五是在通常情況下,保險費交納是在保險有效期開始之日一次交清,保險費交清后保單方能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