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訂保險合同要明確哪些問題
1、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保險期間是指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險合同從生效到終止的期間。保險期間是保險合同不可缺少的條款,在保險期間,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則按照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大多數情況下保險期間的起始時間與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是一致的,但有時也不一致,所以在保險合同中對保險責任開始時間應另行規(guī)定。
2、保險價值
保險價值是財產保險合同的條款,即保險標的在投?;蛘叱鲭U時的實際價值。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確定,對于確定保險金額與賠償金額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人的生命無法用金錢來衡量其價值,因而人身保險合同中不存在保險價值。
3、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是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的,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就是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人實際所要給付的保險金。由于保險金額是計算保險費的基數,且對于保險合同當事人的給付責任與義務關系極為重要,所以必須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
4、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是作為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對價。保險費是根據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計算出來的,是保險基金的來源,繳納保險費是投保人應盡的義務,對此保險合同應當明確規(guī)定。保險費支付辦法是指采用現金支付還是轉帳支付,使用人民幣還是外幣,一次付清還是分期付款以及具體支付的時間,這些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確地加以規(guī)定。
5、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是指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時,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方式和時間等,應由投保人和保險人依法約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6、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其過錯致使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時,基于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在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違約責任條款,可以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爭議處理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時的處理辦法,投保人和保險人應當在保險合同中加以約定,以利于爭議的解決。
7、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險合同應當記載訂立合同的時間,這對于確定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是否有效、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以及計算保險期間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二、保險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險合同是一項民事行為,而且是一項合同行為,因而,保險合同不僅受保險法的調整,還應當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調整,所以,保險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中國合同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的方式。”中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xié)議,保險合同成立。”
依照這一規(guī)定,保險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以下三點:
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
其二,保險人同意承保;
其三,保險人與投保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xié)議。
這三個要件,實質上仍是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要約和承諾過程。因此,保險合同原則上應當在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達成意思一致時即告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