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合同如何變更
保險合同的變更,即保險合同生效后,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訂立合同所依據(jù)的主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由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合同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
在變更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在原保險單上批注,以資證明和確認保險合同的變更。保險人沒有簽發(fā)保險單而是簽發(fā)其他保險憑證的,變更保險合同時,應當在該保險憑證上批注。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保險合同的變更,可以直接手寫或者打字于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上,也可以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加貼批單。
加貼批單時,保險人應當在批單和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的粘接處簽字蓋章,以示鄭重。變更保險合同,保險人除了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外,還可以與投保人另定變更保險合同內容的書面協(xié)議。以批注變更保險合同和另訂書面協(xié)議變更保險合同,具有相同的效果。保險合同當事人的變更,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變更,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實際上就是保險合同的轉讓。
在我國,對不同險種所規(guī)定的主體變更程序各不相同。對于一般財產(chǎn)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必須得到保險人的同意。對于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的轉移,無須征得保險方的同意。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變更后,原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權利和義務一同轉移。
保險合同的內容的變更,是指體現(xiàn)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條款的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的變更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投保人根據(jù)需要而變更合同的某些條款,如延長或縮短保險期,增加或減少保險金等;另一種是當情況發(fā)生變化,必須變更合同的內容時,投保方應及時通知保險人更改合同的某些條款,否則將產(chǎn)生相應的法律后果。
二、保險合同的哪些內容可以變更
保險合同內容變更指:在主體不變的情況下,改變合同的約定事項。可以變更的內容有:
1、被保險人地址;
2、標的數(shù)量;
3、標的品種、價值、存放地點;
4、保險期限、金額;
5、保險責任范圍;
6、 運輸合同中的航程、航行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