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如實告知哪些內(nèi)容
如實告知,是指投保人向保險人陳述的事項真實、客觀。告知,是投保人對保險人的詢問所作的說明或者陳述。投保人的告知,或者與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相關(guān);或者與被保險人的個人情況相關(guān)。限于三個方面的內(nèi)容:對事實的陳述、對將來事件或行為的陳述、對他人的陳述的轉(zhuǎn)述。如實告知,僅能適用于保險合同成立前,在保險合同續(xù)展其效力時,有任何影響風險的新的事實存在,亦有如實告知的義務。 投保人在回答保險人的詢問時,應當將其知道的所有真實情況客觀地告知保險人,不得有所隱瞞,也不得編造虛假情況回答保險人的詢問。投保人已經(jīng)知道的事項,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應當知道的事項,因為投保人過失或者疏忽而沒有知道的,投保人仍有如實告知的義務。但是,投保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的事項,沒有如實告知保險人的義務。再者,對于下列事項,除非保險人特別詢問,投保人沒有告知的義務:
1、保險風險降低的;
2、保險人已經(jīng)知道或者在通常的業(yè)務活動中應當知道的;
3、經(jīng)保險人申明不需告知的;
4、投保人按照默示或者明示擔保條款不需告知的。
二、被保險人有如實告知義務么
關(guān)于何人應當承擔如實告知義務,各國立法例規(guī)定得不盡相同。日本商法典區(qū)分損失保險和人壽保險作出不同的規(guī)定:損失保險的投保人,負如實告知義務;人壽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負如實告知義務。美國一些州的保險法規(guī)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負如實告知義務。
考慮到我國保險法嚴格區(qū)分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之危險事項有比投保人更為透徹的了解,若不使被保險人負擔如實告知義務,對于保險人估計危險難免會有所妨礙;被保險人以其財產(chǎn)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要求其承擔如實告知義務,其妥當性不應受到懷疑。故有必要對我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作擴張解釋,被保險人應當視同投保人承擔如實告知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