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自己在遇到意外、重大疾病時能夠有所保障,許多人紛紛為自己購買保險。然而,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一些人卻沒有如實將自己的相關情況告知保險公司,以致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不能領到約定的保險金。河西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保險賠償糾紛案件就屬此類,法院經(jīng)審理后,駁回了投保人要求保險公司依約賠付保險金的訴訟請求。
案情簡介: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出現(xiàn)后起訴保險公司
今年49歲的魏女士與某人壽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重大疾病還本定期保險合同,其中約定,投保人、被保險人均為魏女士,基本險為重大疾病還本定期保險,保險金額為4萬元,保險期限為20年。
合同還約定,投保書是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的重要文件,其內(nèi)容應由投保人本人親自填寫。投保及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應如實填寫投保書中的各項內(nèi)容,不得故意隱瞞或不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不予賠償?shù)取?/p>
合同簽訂后,魏女士即按合同規(guī)定繳付保險費。投保一年后,魏女士因患乳腺癌住院并實施了切除術,后魏女士多次向該保險公司要求支付保險金,但均遭拒絕。魏女士認為保險公司的該行為已經(jīng)構成違約,遂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給付其保險賠款4萬元。
針對魏女士的訴訟請求,該保險公司辯稱,通過其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魏女士在投保前便因患有“卵巢粘液性腫瘤”住院20天。由于魏女士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法院判決:駁回魏女士的訴訟請求,保險公司不必賠償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被告訂立重大疾病還本定期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nèi)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而魏女士在投保前未能將住院情況如實告知該保險公司,應承擔法律后果。據(jù)此,法院駁回了魏女士的訴訟請求。
律師解析:
法律之所以規(guī)定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是因為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真實情況決定著保險人是否承?;虮kU費率的厘定。最大誠信原則也要求保險合同當事人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保險法第16條第1款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由此看出,投保人是如實告知義務的主體,投保人是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的相對人,其作為如實告知義務人是毫無疑問的,但被保險人是否屬于如實告知義務的主體,保險法沒有規(guī)定。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個人的情況下,無論投保人還是被保險人是如實告知義務人不存在什么問題;
但是在二者不是同一人時,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如實告知義務的主體為投保人,在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時,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險人不是如實告知義務的主體,那么,在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過失未告知保險人應當知道而投保人卻不知道的事項時,保險人將無權解除保險合同,這對保險人顯失公平。
被保險人應當屬于如實告知義務的主體,有以下幾個理由:首先,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是受損人亦可能是受益人,根據(jù)權利義務一致原則,被保險人應負告知義務;其次,通常被保險人對作為保險標的的自己的財產(chǎn)或身體狀況,一般比投保人更為了解,具有如實告知的可能;
再者,保險法規(guī)定了被保險人具有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的通知、資料提供等義務,如實告知義務屬于同類義務,被保險人當然應該負擔此義務。司法實踐也傾向于將被保險人列為如實告知義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