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保險合同的種類
財產保險合同的分類,目前尚未有嚴格的規(guī)定和標準。一般來說,是按照實行形式、保險種類及保險標的(具體承保的對象)種類來區(qū)分的。如:財產保險、農業(yè)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等以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各種保險。關于所稱保險事故是指發(fā)生于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從實際的形式上可以分為兩種:
一是強制保險。所謂強制保險是以國家法律形式實施的,這種保險的特點是具有廣泛性的。只要是國家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的,必須參予保險。另外,保險責任是自動產生的。不論投保人是否已履行了投保手續(xù),只要是承保責任范圍內的承保對象,其責任即自動開始。
二是自愿保險。以當事人自愿為基礎,這樣給當事人以選擇的權利。
從國際慣例看,按保險種類來劃分可大致有四種:
(1)財產保險;
(2)責任保險;
(3)保證保險;
(4)人身保險。
按保險的性質分析,前三種屬損害賠償保險性質。保險人按慣例只負責補償被保險人實際上受到的經濟損失。而人身保險則完全不同,因為其保險的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說是勞動能力。這是因為,人的生命及勞動能力,很難用一個標準的金額幅度來計算,因此,只要是在保險合同的期限內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二、哪些情況下保險人需降低保費
在什么情況下,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并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一)據(jù)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fā)生變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
(二)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xù)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還投保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