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保險利益的條件有哪些?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構成保險利益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認并且可以主張的利益。由不法行為所產生的利益,不得作為保險利益。比如,給偷盜來的財物投保財產險,保險合同是無效的。
(2)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是可以實現的利益。僅由投保人主觀上認定存在,而在客觀實際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應作為保險利益。確定的保險利益包括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現有的利益和由現有利益產生的期待利益。現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如投保人已購買的汽車),現有的機器設備和已經取得的知識產權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現有利益產生的將來可以獲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預期可以獲得的租金收入,維修設備而預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費收入等)。
(3)保險利益必須是可用貨幣形式計算的利益。無法用貨幣形式來計算其價值,發(fā)生損失無法用金錢給予補償的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
二、投保人對哪些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除上述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此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