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獲保險金還有人身損害賠償嗎
即使已獲得保險金賠付,也可以要求加害人賠償損失?!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fā)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根據此規(guī)定,從理論上來講,人壽保險是依合同約定而取得賠償,是一種合同法律關系,是約定之債;而人身損害賠償是因侵害人的過錯而形成的一種侵權之債,是法定之債,兩者取得賠償依據的是不同的法律關系。
二、保險標的轉讓能索賠嗎
舊的保險法,對于保險標的被轉讓后,受讓人是否享有原保險合同保障沒有明確規(guī)定,一直存在爭議,不過保險公司通常做法是,保險標的轉讓后,需要持相關證件到保險公司辦理保險過戶手續(xù),即更改保險受益人等,但如果未進行過戶出險后,保險公司往往拒賠。
新保險法則明確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標的轉讓,其相應的保險權利義務由受讓人自然承繼,保險合同繼續(xù)有效,同時,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業(yè)內人士稱,新保險法明確規(guī)定受讓人享有保險權益,只要原被保險人盡通知義務,轉讓后的保險標的保險公司依然承擔責任,可以大大節(jié)省保險公司成本,被保險人也省去不少麻煩。
保險法第33條規(guī)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xù)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睆脑摋l規(guī)定來看,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的轉讓,可以不必通知并征得保險人的同意,其他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
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睆脑摋l規(guī)定來看,被保險人具有危險程度增加的通知義務,如果被保險人未履行該義務,保險人對因危險程度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