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保險合同的責任范圍
在保證保險中,保險人所負擔的給付保險賠償金的責任,目的在于填補保證人的作為或者不作為給被保險人造成的損失?;谶@個目的,保證保險應當具有以下主要內(nèi)容:
(一)保險責任范圍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為除外責任以外的事由所發(fā)生的損失,以信用保險合同或者保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負責予以賠償
(二)除外責任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為被保證人免除合同或者其他義務的抗辯事由,有不可抗力發(fā)生時,被保證人對被保險人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2、被保證人依法免予承擔責任。例如,依照合同的約定,被保證人可以不承擔合同不履行的責任的。
3、戰(zhàn)爭、侵略、敵對行為、內(nèi)戰(zhàn)、叛亂、暴動、軍事政變、罷工等,但是,依合同的性質(zhì)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不在此限。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被保險人故意違反其和被保證人之間的約定或者故意違反法律所造成的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自負其責
5、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以外的其他損失。
二、保證保險合同糾紛能否先訴保險人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能否先訴保險人,在我國,隨著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的興起,保險行業(yè)推出了一種帶有濃厚保證色彩的險種,即本案涉及的保證保險。一般而言,保證保險是保險公司就被保證人的某種對被保險人的義務或者品行等對被保險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時,由其負賠償責任的一種財產(chǎn)保險合同。由于它針對的是被保證人的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觀危害,故其與信用保險有同質(zhì)之處;由于它是在當被保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義務,或者其品行行為給被保險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不能賠償時才由保險人代為賠償,故其又與一般保證擔保有同質(zhì)之處。
對合同保證保險合同應如何處理,則由于對其內(nèi)涵理解不同而會有不同的處理結果。其中最主要的一點是,不能將保證保險合同理解為是主合同(被保證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民事合同)的從合同。被保證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民事合同(又稱基礎合同)的權利義務雖然是保險人確定承保條件的基礎,基礎合同與保證保險合同有一定的牽連性,但其并不能改變兩個合同在實體與程序上的獨立性,它們之間并不存在主從關系。
所以,在保證保險合同中,當被保證人逾期不履行合同義務時,被保險人不能同時要求作為基礎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被保證人和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人互負連帶責任,保險人只能按照保證保險合同的約定獨立承擔責任。
也許正因為如此,保證保險實務中一般約定只有當被保證人窮盡其財產(chǎn)仍不能履行其債務時,保險人始得承擔保險責任。故在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具有類似一般保證下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即在被保險人尚未向基礎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即被保證人提起訴訟并被依法強制執(zhí)行情況下,不得先向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