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責任免除事由有哪些
法定免責事由是指《保險法》規(guī)定的保險人責任免除事項,具體涉及以下幾方面:
(1)違反告知義務
因為投保人違反告知業(yè)務得以解除保險合同而責任免除。保險法第16條規(guī)定: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給付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給付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2)保險欺詐
因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詐得以解除保險合同而責任免除。保險法第27條規(guī)定: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見下述)另有規(guī)定外,也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jù),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3)故意行為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兩年以上保費,保險人應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單現(xiàn)金價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
(4)自殺行為
保險法第65條規(guī)定: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除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外,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對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險費,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xiàn)金價值。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二年后,如果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
(5)犯罪行為
保險法第66條明文規(guī)定: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xiàn)金價值。
二、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要說明嗎
為了保險“對價平衡”的需要,平衡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實現(xiàn)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既要為維護保險交易的團體性,又為保護交易弱者,保險立法有意要求保險人對免責條款履行提示、明確說明義務。
實踐中,由于我國保險市場發(fā)育成長才十幾年時間,保險市場還不健全。所以在保險立法中專門規(guī)定了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提示或明確說明義務,這也符合最大誠信原則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