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誰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關系有效期限尚未屆滿前,保險合同當事人依法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保險合同解除,一般由有解除權的一方向他方作出意思表示,使已經(jīng)成立的保險合同歸于消滅。
如同其他民商事合同一樣,保險合同的解除權權當屬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根據(jù)《保險法》第2條和第10條的規(guī)定,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保險人和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并非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依法并不享有保險合同的解除權。
二、保險合同該如何解除
保險合同的解除,一般分為法定解除和意志解除兩種形式:
(一) 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當法律規(guī)定的事項出現(xiàn)時,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依法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法定解除的事項通常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但是,不同的主體有不盡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項。
對投保人而言,在保險責任開始前,可以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而在保險責任開始后,法律對投保人的解除權作出了兩種不同的規(guī)定:對財產(chǎn)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投保人。
對人身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金應當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約定在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只有在發(fā)生法律規(guī)定的解除事項時方有權解除合同。
(二)意志解除意志解除又稱協(xié)議終止,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依合同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發(fā)生約定情況時可隨時解除保險合同。意志解除要求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解除的條件,一旦約定的條件成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有權行使解除權,使合向的效力歸于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