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險受益人如何變更
人身保險合同具有長期性的特征,指定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被保險人的主觀愿望都有可能發(fā)生變更。因而賦予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權利的同時,賦予其變更受益人的權利才可能真正體現被保險人的意愿。根據前文對受益人所作的分類,受益人的變更是以保單保留了變更受益人的權利為前提的,但保單來保留變更受益權利是否也可以對受益人做出變更呢?
從原則上講,既然保單中未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所指定的受益人是不可以變更的,因為此時該受益人對保險金的權利已經成為既得權。被保險人已無權再對該權利進行處分了。但有以下兩種例外的情況:
(一)法定事由變更。雖然保單中未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但如果出現法律規(guī)定的事由,也可以變更受益人。最為典型的例子就是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離婚,婚姻關系消滅后,指定原受益人賴以存在基礎就消失了,此時應當允許變更受益人。
(二)受益人同意變更。既然對保單保險金的請求權是受益人的權利,他就可以任意處分,包括同意變更受益人。此時被保險人的變更行為可以分解為幾個過程。首先指定受益人后將受益權委托給被保險人處分,然后才是被保險人的變更行為。
二、人身保險受益人如何指定
一般在合同訂立之初確定受益人,但也可在合同成立后指定或追加受益人,此時要書面告知保險人以便批注。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不以一人為限。如果被指定的受益人為一人的,受益權由該人行使,并獲得給付保險金的全部利益。受益人是數人的,保險金請求權由該數人行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
未確定的,受益人按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指定受益人順序的,可避免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或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時給付保險金的麻煩。受益順序在先的受益人先有權領取保險金。當受益順序在先的受益人發(fā)生死亡或喪失受益權后,后一順序的受益人才可享有保險金請求權。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可指定受益人,但一般而言,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或授權。我國《保險法》第60條第2款規(guī)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北槐kU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其監(jiān)護人行使被保險人的權利,可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后,除聲明放棄處分權外,仍有權利加以變更。但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應經被保險人同意,否則,變更無效。即使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經過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也可以予以變更,受益人不得反對。
這既是對被保險人權益的保護,也可防范道德風險“受益人謀財害命”的產生。《保險法》第62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p>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沒有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的,不發(fā)生受益人變更的效果。即保險人在獲通知前向原指定的受益人給付受益金的,對變更后的受益人不再負給付義務。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因來自人身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故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既不納入遺產分配,也不用于清償被保險人生前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