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的權利有哪些
1、請求保險公司承擔必要、合理費用。
2、請求保險公司降低保險費。被保險財產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時,保險公司應當降低保險費,并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3、請求復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過60日不繳納續(xù)期保險費,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投保人有權提出恢復合同的請求。
4、指定和變更受益人。
二、投保人的義務有哪些
根據(jù)我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幾種義務:
1、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的費用,作為保險人依照合同承擔賠償和給付責任的代價。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約定的期間承擔保險責任。財產保險的保險費,一般應在合同成立后一次繳清,經雙方特別約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可訴請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險人終止合同,人身保險費法商交,也可分期支付。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以訴訟方式請求投保人支付。
2、如實告知的義務。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3、及時通知的義務。
4、提供證明、資料的義務。
5、對因自己違法行為而取得的賠償或給付予以退賠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