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任警職的臺灣黃姓男子前年在家猝死,他生前以電腦打字立遺囑,寫明“子女不孝,一毛不給”,但黃的女兒將父親名下房產(chǎn)辦繼承,引起黃的胞妹等人不滿,雙方為遺囑的效力起爭執(zhí),黃的胞妹提起“確認遺囑效力”訴訟。法官認為,自書遺囑要親自執(zhí)筆書寫才算數(shù),認定該遺囑不符合法定自書遺囑要件,一、二審法院都判敗訴。
案件回顧:黃的大嫂提到,黃在2003年離婚,每月付2萬元(新臺幣,下同)給前妻,扶養(yǎng)兩人所生的2名女兒,黃后來與前妻關系鬧僵,2名女兒的態(tài)度也讓他失望,他遂在2006年以電腦打字立下遺囑,提到若財產(chǎn)總額超過600萬,捐10分之1給喜憨兒,其余由母親、侄女、侄子平分,并托負他的胞妹全權代為處理。
黃男前年過世后,長女到地政事務所將父親位在新北的公寓辦繼承,引起黃男胞妹、大嫂等人不滿,認為違反遺囑所載,黃男胞妹向法院提起“確認遺囑效力”訴訟。
黃的女兒在法庭上反駁“不孝”指控,兩人都說,即使父母離異,他們在父親節(jié)前夕,仍會以電話或卡片對父親表達感念之意,父親遺物仍保存卡片,可看出父女情感。
法院判決:法官認為,“民法”規(guī)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年、月、日,并親自簽名,黃男所立的自書遺囑,自行書寫部分只有黃的簽名(含蓋章及捺手印),遺囑內容是用電腦打字,并非黃男直接手寫立下的,不符合法定自書遺囑要件。法官表示,自書遺囑規(guī)定用手寫,重點在“可依據(jù)字跡判斷真?zhèn)巍保虼?,本案中的遺囑無效。
律師說法:遺囑有無效力,最重要的是確認遺囑的真?zhèn)危皇橇⑦z囑的工具?,F(xiàn)在社會科技發(fā)達,人們的書寫習慣早已從紙筆發(fā)展到電腦端、手機端,所以相應的斷案依據(jù)也應與時俱進。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書遺囑必須具備這些條件: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2、自書遺囑須是遺囑人關于其死亡后財產(chǎn)處置的正式意思表示。3、須由遺囑人簽名。4、須注明年、月、日。
由此可見,若想讓自己的財產(chǎn)在死后按自己真實的意思得到繼承,一定要書寫一份符合要求的遺囑,同時,由于自書遺囑的效力沒有公證遺囑效力大,所以建議您及時辦理遺囑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