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近日,安徽省五河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由于借錢的男方突然去世,家人明確表示放棄遺產繼承,法院一審判決30萬元的夫債由妻子獨自償還。
案件回顧:5月31日,劉發(fā)生向五河法院提起訴訟,稱村民趙明先后向自己借款30萬元,于2011年2月9日出具欠條一張,約定每月給付利息7000元。誰知不久趙明因故突然去世,其家人對30萬元的欠款不予認可,特請求法院判令趙明父母、妻子和兒子4名被告償還借款及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4名被告辨稱:趙明已死亡,借款事實難以確定;趙明沒有遺產,即使有遺產,被告也放棄繼承。
案件結果:經過庭審質證,法院認為:趙明向原告劉發(fā)生借款30萬元,有借條佐證,可以確認。該借款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借,被告趙明妻子沒有證據證明該借款應由丈夫個人償還,所以應對該借款承擔清償責任。其他3名被告明確放棄繼承,對趙明的債務不承擔清償責任。對于原告主張按約定支付每月7000元利息的請求,因該利率沒有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決:被告趙明妻子應償還給原告劉發(fā)生借款30萬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7000元從借款之日起計算至判決履行時),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其他3名被告不承擔承擔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5800元,也由被告趙明妻子負擔。
律師說法: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同時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也就是說,婚姻存續(xù)期間內的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有證據證明為個人債務,否則夫妻一方死亡時,其配偶很有可能需要償還。
溫馨提示:夫妻關系在法律角度很多時候既是權利共同體也是義務共同體,因此,夫或妻一方在單獨對外借債或出借財務時,一定要第一時間告訴配偶,萬一出現(xiàn)類似于本案的意外,也好使在世一方能及時應對。同時,為了避免萬一夫或妻一方對債務無法舉證的不利后果,在進行借錢時一定要在借條中寫明借款用途,如果是用于夫或妻一方個人所用,死后配偶自然不用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