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兄弟姐妹分拆遷款,分配方式有異議
原告胡小某和被告胡二某與第三人胡三某、胡四某系親兄弟姐妹,父母于1989年所建房屋一棟,原、被告都曾在里面結婚居住,后各自購房,搬出居住。1991年,父母將該房屋一分為二,給予原、被告。后父母先后去世,因工程建設需要,原、被告的房屋在拆遷范圍,2013年1月15日,被告以自已的名義與連云港市贛榆區(qū)房屋征收局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被告獲得拆遷補償款609642元。原告向法院提出訴求,對拆遷補償協(xié)議中補償款的數(shù)額沒有異議,但認為該拆遷補償款一半的數(shù)額應歸原告所有。
法院判決:原告、第三人各享有13.86%的份額,被告享有58.42%的份額。
經審理查明,涉案房屋東邊屋及洗澡間系被告婚后添置財產,兩項補償款合計115029元應歸被告享有,西邊屋三間系被告與其父母共同生活期間所建,應屬于被告與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財產,被告父母享有三分之二份額,被告享有其中三分之一份額,補償款38950元(116849元÷3=38950)應歸被告享有。被告隨父母在涉案房屋中生活較長,參與對房屋的修繕、裝修和管理,且與第三人連云港市贛榆區(qū)房屋征收局簽訂拆遷協(xié)議并履行搬遷義務,故附屬設施補償費、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獎金等合計33315元不作為遺產分割,本院酌定歸被告?zhèn)€人享有。但原告請求確認其享有一半份額證據不足。本院對原告訴訟請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
律師說法:未立遺囑,拆分款如何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梢娨罁^承法規(guī)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與父母共同生活時間較長,對父母盡了較多的贍養(yǎng)義務,對房屋進行了較多的管理義務,會在分得遺產時有更多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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