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被告離婚財產(chǎn)糾紛案
原告陶某為與被告杜某甲離婚糾紛一案。原告訴稱,1994年,原、被告在同一單位工作相識,后交友四年左右,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杜某乙。婚后,由于被告脾氣暴躁,無故毆打原告。原告實在無法與其共同生活,于2004年7月28日向xx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仍分居至今。2004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逼要鈔票,原告不從,被告便對原告大打出手,致原告左眼紅腫青紫,手機、小靈通電話均被砸。原告向110報警,原告為委曲求全給了被告3萬元。至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現(xiàn)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2、婚生女杜某乙隨原告生活教育撫養(yǎng),被告每月貼撫養(yǎng)費200元,教育費、醫(yī)療費各半承擔;3、雙方分居后女兒用去醫(yī)療費、學費等6959.60元,被告承擔二分之一及分居后的撫養(yǎng)費2200元;4、家庭財產(chǎn)依法分割;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并提供如下證據(jù):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民事判決書一份。
3、xx縣xx談公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證明一份,證明原、被告發(fā)生爭吵、夫妻不和的事實。
4、xx縣第一人民醫(yī)院門診病歷復印件一份、照片一張,證明被告毆打原告的事實。
5、女兒的醫(yī)藥費、學費收據(jù)若干,證明原告為女兒已付醫(yī)藥費、學費共計6959.60元。
6、財產(chǎn)清單及證明各一份,證明原告的婚前財產(chǎn)和原、被告的共同財產(chǎn)8萬元。
7、錄音資料一份,證明7萬元被被告搶走的事實。
8、損壞的手機、小靈通各一部,證明被告在向原告要3萬元時,砸壞了原告的東西。
被告辯稱,上次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的關系從未間斷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離婚;如果原告一定要離婚,被告也同意,但女兒由被告撫養(yǎng),共同財產(chǎn)8萬元的證明是被告在被迫情況下寫的,原、被告并無固定工作,無此共同財產(chǎn)。女兒看病的費用是被告支付的。原告拿走的3萬元,是被告的婚前財產(chǎn),要求原告返還。玉鐲1只、金手鏈1根還給被告,白金鉆戒1只、松下電冰箱1臺、功放音響1套、小天鵝洗衣機1臺、微波爐1臺應認定為共同財產(chǎn)。并提供如下證據(jù):被告為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下列證據(jù):
1、xx縣房權證善字第××號一份,證明xx鎮(zhèn)絲綢支路45號202室房屋一套系被告所有。
2、民事調(diào)解書一份,證明被告與前妻離婚時,確定座落在xx縣xx鎮(zhèn)絲綢支路45號202室房屋一套歸被告所有。
3、買賣房地產(chǎn)協(xié)議一份,證明在2004年5月3日,被告將其所有的房屋以11萬元賣掉。
4、信一份,證明賣掉房屋所得的11萬元被原告拿走3萬元。
5、接處警登記表二份,證明2004年11月8、9日,雙方產(chǎn)生糾紛報了警。
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并分割共同財產(chǎn)
法院通過對雙方的證據(jù)進行質(zhì)證,作出如下判決:
一、準予原告陶某與被告杜某甲離婚。
二、婚生女杜某乙隨原告陶某共同生活,被告杜某甲每月給付女兒生活費200元,自2005年9月起至女兒杜某乙18周歲止,定于每年12月1日與6月1日各給付半年的生活費,女兒杜某乙的教育費、醫(yī)療費,原、被告各半承擔(憑據(jù)支付)。
三、被告杜某甲應支付原告陶某為女兒治病、學習、生活支付的費用4806.95元。
四、原、被告在對方處各自的婚前財產(chǎn)彩電1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相互返還。
五、原告陶某應返還被告杜某甲婚前財產(chǎn)3萬元。
六、共同財產(chǎn)8萬元,原、被告各半所有,被告杜某甲應支付原告陶某共同財產(chǎn)4萬元。
七、上述第三、五、六項相抵后,被告杜某甲應支付原告陶某14806.9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律師解讀:夫妻離婚應確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關于夫妻財產(chǎn)認定應當有確切的證據(jù)予以認定。
婚姻是以感情為基礎的。原、被告婚姻基礎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雙方為家庭瑣事和家庭經(jīng)濟問題產(chǎn)生矛盾后未能正確處理,影響了夫妻感情。自2004年8月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原、被告仍未和好,可見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請求離婚,應予準許?;樯拍骋译S原告及其父母生活時間較長,從有利于孩子生活生長環(huán)境著想,應由原告撫養(yǎng)為宜。分居期間,原告為女兒治病、學習化去的費用5213.90元,被告應承擔一半的份額,計2606.95元。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分居后的女兒生活費2200元,應予支持。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3、4、6、7、8有異議,認為證據(jù)3證明夫妻不和不是事實,證據(jù)4不能證明是被告毆打,證據(jù)6是被告在被迫情況下寫的,證據(jù)7只有原告一方的聲音,且這7萬元是被告賣房所得,證據(jù)8非被告所為。同時認為證據(jù)5都是被告支付的。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3、4、8所要證明的事實尚缺乏其他證據(jù)相印證,不予認定,證據(jù)7與本案無關,不予認定。證據(jù)6系雙方對共同財產(chǎn)的確認,雖然被告認為其在被迫情況下寫的,但根據(jù)被告所述在xx派出所里寫的,應認定不可能在被迫情況下所寫,何況2004年11月8、9日,雙方產(chǎn)生糾紛均報了警。而共同財產(chǎn)的證明是在2004年11月8日寫的,次日的報警登記上被告未提及受迫簽訂協(xié)議。對此證據(jù)法院予以確認。所以,原、被告各自的婚前財產(chǎn)彩電1臺歸各自所有。2004年7月26日,原告從被告賣房款中拿走的3萬元應屬被告的婚前財產(chǎn),應予返還。原、被告書面約定共同財產(chǎn)8萬元,應各半所有。被告認為共同財產(chǎn)8萬無的書證在被迫情況下所寫、原告提供為女兒治病等費用系其支付、要求原告返還玉鐲1只、金手鏈1根及認定白金鉆戒1只、松下電冰箱1臺、功放音響1套、小天鵝洗衣機1臺、微波爐1臺為共同財產(chǎn),均缺乏依據(jù),不予采信。
法律鏈接: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chǎn)】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chǎn),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
?。ㄒ唬┮环降幕榍柏敭a(chǎn);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ㄈ┻z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chǎn);
?。ㄋ模┮环綄S玫纳钣闷?;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diào)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六條 【離婚與子女】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nèi)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yǎng)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yǎng)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的子女撫養(yǎng)】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xié)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xié)議或判決原定數(shù)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chǎn)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jīng)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