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償還被繼承人債務
原告與借款人陳某系親戚關系。陳某因經營加油站需要,陸續(xù)向原告借款,截止2004年3月1日,陳某結欠原告借款,并立借條為證,同時約定月息。同年10月31日,陳某自殺于加油站內。陳某的遺產有農民自建住房一套,現(xiàn)該房產系四被告的共同財產。四被告均系陳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陳某生前所欠的債務,依法應當在其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按照繼承份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也曾多次向四被告催討,四被告至今未償還。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四被告在共同繼承陳某遺產的范圍內歸還原告借款及利息。
法院判決:四繼承人在繼承陳某遺產的范圍內歸還原告謝某借款及利息
原告與借款人陳某系親戚關系。陳某因經營加油站需要,陸續(xù)向原告借款,截止2004年3月1日,陳某結欠原告借款,并立借條為證,同時約定月息。同年10月31日,陳某自殺于加油站內。陳某的遺產有農民自建住房一套,現(xiàn)該房產系四被告的共同財產。四被告均系陳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陳某生前所欠的債務,依法應當在其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按照繼承份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也曾多次向四被告催討,四被告至今未償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三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呂某、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在繼承陳某遺產的范圍內歸還原告謝某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
律師說法:不同遺產繼承方式,償還債務的順序是否相同?
遺產債務的清償順序是:先償還被繼承人所欠的他人的工資、生活費,這是維持他人基本生活所必需;其次是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欠下的國家稅收;然后才是其他債務。當然,如果在其他債務中,存在遺產上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優(yōu)先權,則依法應當優(yōu)于其他債券的實現(xiàn)。遺產如果不足以清償處于同一順序的遺產的遺產債務時,應按比例清償債務。
對于同時存在遺贈、遺囑和法定繼承的情況,《繼承法意見》62條明確規(guī)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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