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被繼承人生前簽訂借款合同,尚未償還完
2013年8月至10月,段某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75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月利率為1.265%,借款期限為2個月,段某還自愿以其名下的本田為此借款提供擔保。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合同》予以確認。段某按約向原告支付該借款利息至2014年7月9日,之后的利息及本金均未歸還。2014年9月27日,段某因故死亡,四被告依法繼續(xù)了段某的遺產,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四被告應在其繼承的遺產份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但四被告至今未予償還。請求判令:1、四被告立即向原告歸還借款本金利息;并要求被告羅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判決:一、由四被告在繼承段某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歸還原告典當有限公司借款及利息;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四被告分別為被繼承人的父母,妻子和兒子。2013年8月至10月,段某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75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月利率為1.265%,借款期限為2個月,段某還自愿以其名下的本田為此借款提供擔保。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合同》予以確認。2014年9月27日,段某因故死亡。另查明,段某的遺產現(xiàn)在被告的管理下。
本院認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成立有效。借款合同簽訂后,原告通過銀行轉款的方式向段某共支付了275萬元借款,已履行了合同義務。借款到期后,段某未依約履行清償借款義務,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歸還借款及支付利息的違約責任。現(xiàn)段某因故死亡,四被告系段某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段某死亡后,其所欠原告的債務,應由四被告在繼承其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負責清償,若四被告放棄繼承,可以不負清償責任。庭審中,四被告并未表示放棄繼承段某遺產,故段某尚欠原告的債務,應由四被告在繼承其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負責清償。現(xiàn)原告要求四被告在繼承段某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負責清償其所欠債務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稱涉案債務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經營及生活,應為段某與羅某夫妻的共同債務應由羅某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判決如下:一、由四被告在繼承段某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歸還原告典當有限公司借款及利息;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被繼承人留有債務,夫妻一方是否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繼承人羅某作為被繼承人段某的妻子,是法定繼承人,其在繼承開始前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遺產,所以她應該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償還債務。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4和26條的規(guī)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所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方死亡的,另一方負連帶清償責任,但是有一個例外:如果能證明再借款的時候,夫或妻借款的一方與債權人明確約定了該債務為個人債務的除外。
原告稱涉案債務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經營及生活,應為段某與羅某夫妻的共同債務應由羅某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因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此,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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