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多個子女繼承房屋
原告郭某甲與四被告系兄妹關系,母親李某和父親郭某病逝,郭某父母生前購買了一座房子,郭某立遺囑將房屋繼承給郭某甲。郭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繼承該房屋。
法院判決:涉訴房屋由原告郭某甲、被告郭某乙、被告郭某丙、被告郭某丁、被告郭某戊按份共有。
經審理查明,郭某和李某是夫妻關系,共有五個子女,分別是郭某乙、郭某甲、郭某丁、郭某戊、郭某丙。李某去世后沒有遺囑。郭某于20XX年X月XX日去世,去世前于20XX年X月XX日留有見證遺囑一份,原、被告均認可再無其他遺囑。
本院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涉案房屋,系被繼承人郭某與被繼承人李某夫妻共同財產,各自享有該房屋二分之一的產權份額。李某其所遺留的該房屋二分之一的產權份額應由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郭某、郭某乙、郭某甲、郭某丁、郭某戊、郭某丙均等繼承,即每人繼承十二分之一的產權份額。郭某于20XX年X月XX日去世前留有代書遺囑一份,該遺囑符合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按該遺囑,被繼承人郭某所享有的十二分之七的產權份額,均應由原告郭某甲一人繼承。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涉訴房屋由原告郭某甲、被告郭某乙、被告郭某丙、被告郭某丁、被告郭某戊按份共有,原告郭某甲享有三分之二的產權份額、被告郭某乙享有十二分之一的產權份額、被告郭某丙享有十二分之一的產權份額、被告郭某丁享有十二分之一的產權份額、被告郭某戊享有十二分之一的產權份額。
律師說法:多個子女繼承房屋 如何分割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p>
繼承法的這條規(guī)定,說明對房屋遺產進行分割時應掌握兩條基本原則:一是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無法分割的房屋遺產,強行分開、割斷,以致造成生產無法正常進行或給生活帶來不便。二是不損害遺產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來生產經營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繼承分割而改變了房屋的使用屬性,喪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價值。
房屋遺產分割不同于其他財產的分割,因為房屋是不動產,不能隨意移動,或因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并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法分割房屋遺產:
第一種方法是采取折價補償?shù)姆椒?。一般是歸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繼承人應繼承的房屋遺產份額折價補償。房屋作價標準可以由繼承人自行協(xié)商確定,或根據(jù)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房屋估價標準,并參照當?shù)厥袌鰞r格合理評定。
第二種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兩種形式。所謂共同共有就是繼承人對房屋遺產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則是繼承人按份額占有房屋遺產,并按各自的份額享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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