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離婚糾紛
2005年苗某與白某按照農村風俗訂婚,2008年舉行了結婚儀式,2011年雙方到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后因感情出現問題,2016年5月3日經橫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雙方離婚。
法院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2005年苗某與白某按照農村風俗訂婚,2008年舉行了結婚儀式,2011年雙方到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后因感情出現問題,2016年5月3日經橫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雙方離婚,李某認為白某應當返還10萬元的彩禮及各項財務花費,苗某結婚實際共同生活長達8年之久且李某對其相關花費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佐證。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白某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因感情出現問題離婚 可否要回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這里的給付人是指彩禮的實際支付人,比如對方的父母等。
李某請求返還彩禮因男女雙方生活年限較長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可酌情不予返還,結合本案實際,白某在雙方結婚時亦有陪嫁物等花費支出,因結婚雙方均有實際花費,故酌定白某不再返還原告相關花費。然后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本案夫妻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已經共同生活八年,不屬于可以返還彩禮的情形。故對李某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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