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體健康。本罪的對象為毒品,即本法第357條所規(guī)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guī)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非法持有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毒品。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
符合以上四個犯罪構成要件即可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但實踐中對于持有的認定很難收集到嚴格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非法持有毒品數(shù)量達到一定數(shù)量才構成犯罪,如果數(shù)量少,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謂“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是指除鴉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以外的毒品,其含量已達到了鴉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的定罪數(shù)量標準。對非法持有毒品的數(shù)量未達到上述標準的,不以犯罪論處。
(二)本罪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及窩藏毒品罪的界限
行為人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窩藏毒品的行為都是以非法持有為前提的。在司法實踐中,有證據(jù)能夠證實已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窩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種罪,即以該罪論處,而不應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認,又無證據(jù)認定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窩藏毒品罪中任何一種罪的情況下,才能認定其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另外,還須注意的是,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的數(shù)量標準,達不到法定標準的只能按違法處理。然而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窩藏毒品罪只要有行為即構成犯罪,無需毒品數(shù)量達到較大。
(三)本罪與盜竊、搶奪、搶劫罪的界限
行為人在實施盜竊、搶奪、搶劫他人財物時附帶獲取毒品的,如果在來不及清理贓物或不知犯罪所得中有毒品的,應按盜竊罪或搶奪罪或搶劫罪定罪處罰;如果明知獲取的贓物中有毒品而非法持有的,應按盜竊罪或搶奪罪或搶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如果事先明知他人有毒品,而實施盜竊、搶奪、搶劫行為得手后又非法持有的,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認定??傊鶕?jù)其法律特征劃清一罪與數(shù)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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