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溫某某,男,漢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無業(yè)。被告人劉某某,男,漢族,1978年6月9日出生,無業(yè)。2012年1月30日,被告人劉某某駕車從湖南來到武漢市。次日16時許,被告人溫某某給劉某某打電話,向劉購買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二人商定以每顆28.5元的價格交易甲基苯丙胺片劑17板。當日20時許,劉某某駕車來到武漢市江岸區(qū)一小區(qū)與溫某某見面,將攜帶的17板甲基苯丙胺片劑放入溫某某的別克君越轎車后備箱內。然后,劉某某跟隨溫某某到該小區(qū)8棟1單元1102房間收取毒資。其間,朱某某(已判刑)攜帶90萬元現(xiàn)金到1102房間向溫某某購買5板甲基苯丙胺片劑用于販賣。溫某某收取毒資后,欲帶朱某某下樓取毒品時,公安機關進入房間將溫某某、劉某某、朱某某三人抓獲。公安機關當場查獲溫某某的購毒款138萬元及朱某某的購毒款90萬元,從劉某某駕駛的車輛內查獲毒資170萬元,從溫某某的轎車后備箱內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17板,共計9478.47克。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溫某某、劉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販賣,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溫某某、劉某某販賣毒品數(shù)量巨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嚴懲。據(jù)此,對被告人溫某某、劉某某二人均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三、律師辨析
雖然,法院認為溫某某、劉某某販賣毒品數(shù)量巨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嚴懲。據(jù)此,對被告人溫某某、劉某某二人均判處死刑,這從法律上來說是沒有錯的,因為毒品犯罪中,刑期的大小是與毒品的數(shù)量成一定的正相關的,可以這么認為,數(shù)量巨大,一般情況,販毒人員是必死的。但是在毒品犯罪中,也不能完全只看毒品的數(shù)量,因為毒品的數(shù)量單單反映的是社會危險的巨大,不能直接反映人身危險性的大小。毒品犯罪這里就涉及到了判死刑的問題,我認為,判死刑的前提條件是社會危害性巨大,人身危險性巨大。在毒品犯罪中,要判處販毒人員死刑的,除了主要看數(shù)量之外,還得看販毒人員的人身危險性,比如,販毒人員雖然販賣的毒品數(shù)量大,但他是初犯,到案后積極配合警方,如實招供,避免了更嚴重的結果發(fā)生,配合警方抓獲上家等等,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就不會判販毒人員死刑立即執(zhí)行。
因此,在毒品犯罪中,尤其是那種販毒數(shù)量很大的,為了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建議找專業(yè)的毒品辯護律師為您解決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