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運輸毒品過程中被抓獲
檢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5日14時21分,被告人楊少華從宜都市乘的士車前往枝江市七星臺鎮(zhèn)江堤上,自稱找一個叫“阿國”的人以3500元的價格購買了l袋白色晶體存放于的士車副駕駛室的儲物盒內,當日16時06分在枝江仙女收費站被禁毒民警當場抓獲,并查獲存放在的士車儲物盒內的白色晶體。經(jīng)鑒定,該白色晶體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凈重59. 03克。
被告人楊少華對起訴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辯解其行為應認定是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構成運輸毒品。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0月25日14時21分,被告人楊少華租乘車從宜都市境內宜昌橋南收費站上湖北楚天高速前往枝江市方向,于14時52分在枝江仙女收費站下高速進入枝江市境內,于15時20分從枝江市馬家店街辦江口中橋由西向東前往七星臺鎮(zhèn)江堤上,自稱花費3500元找一個叫“阿國”的人購買1袋白色晶體存放于的士副駕駛室的儲物盒內。當日16時06分被告人楊少華乘坐該的士從枝江市返回宜都市途中在枝江仙女收費站被禁毒民警當場抓獲,查獲存放在的士儲物盒內的白色晶體。宜昌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物證檢驗報告》證實,從現(xiàn)場起獲的1袋白色晶體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凈重59. 03克。
二、吸毒者構成運輸毒品罪嗎
吸毒者在購買、運輸、存儲毒品過程中被抓獲,如果沒有證據(jù)證明被告人實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為的,一般不應定罪處罰,但查獲的毒品數(shù)量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定罪標準的,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在司法實施中,對吸毒者在運輸毒品過程中被查獲,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實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為,毒品數(shù)量大且明顯超出其吸食量的,是定非法持有毒品罪還是運輸毒品罪,仍然存在不同意見。因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個補充性的罪名,只有毒品來源和持有目的不清,確實沒有證據(jù)證明行為人實施其他毒品犯罪行為時,才可以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而上述情況下已有證據(jù)證明,被告人實施了運輸毒品的犯罪行為,且其攜帶毒品數(shù)量已明顯超出其個人正常吸食的數(shù)量,認定運輸毒品罪符合運輸毒品犯罪的構成要件,也可以有效打擊吸毒人員進行毒品犯罪活動。
本案中,被告人楊少華供述是經(jīng)人介紹找一個叫“阿國”的人購買毒品,未提供此人的電話號碼及真實姓名,也未供述介紹人的真實姓名等基本情況,其從宜都市租乘的士車到枝江購買毒品達59. 03克,明顯超出其個人正常吸食量。且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楊少華其本人無固定收入來源、無固定住所,其在宜都與女友經(jīng)常是住在賓館,生活及吸毒開支都是依靠其女友當小姐(指賣淫)的收入,但未提供其女友的基本情況及聯(lián)系方式。綜上,被告人楊少華在運輸毒品過程中當場被查獲,毒品數(shù)量大,明顯超出其個人正常吸食量的,可以運輸毒品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