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緝毒民警抓捕毒販行動中犧牲
人民網訊,2016年11月4日凌晨,西雙版納州景洪市公安局禁毒大隊獲悉正在偵辦、跟蹤多日的一起跨國武裝販毒案的毒販正在密謀潛入我國境內進行毒品交易,交易地點就在景洪市景哈鄉(xiāng)中緬邊境。當天上午9時,抓捕組經過3個小時的跋涉后來到距離毒販交易地點不遠的地方埋伏起來。12時20分,開車潛入境內的毒販未發(fā)現任何異常,開始毒品交易,警方前哨悄悄發(fā)出信號,其余抓捕組同時行動。李敬忠第一個沖向販毒車輛。砰地一聲槍響,躲在車后座的一名毒販朝他開了一槍,子彈當場射穿他的頸總動脈并擊碎他的頸椎,但他仍然往前再沖3米,撲向車后門,并試圖伸手擒毒販。這時,毒販打出第二槍,擊中李敬忠伸出的手,李敬忠頭朝后倒在地上,鮮血噴濺到車上。隨后,李敬忠被緊急送醫(yī)搶救。中午13時20分許,急救醫(yī)生宣布李敬忠犧牲。
販賣毒品的定罪量刑
李敬忠犧牲后,當地公安、武警繼續(xù)作戰(zhàn)。經過30多個小時的努力,于11月5日晚,在緬甸警方協助下,境外追捕組陸續(xù)將潛逃出境的“11.04特大跨國武裝販毒”案3名涉案人員全部抓獲歸案,并于11月6日中午14時在中緬打洛口岸將毒販移交給我方。據悉,該案先后繳獲涉案槍支2支,子彈19發(fā),毒品21公斤,運毒車輛1輛。11月7日上午,李敬忠遺體告別儀式在西雙版納州景洪市潑水廣場舉行,十萬余群眾自發(fā)到場,為李敬忠送行。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本案中辦案刑警查貨毒品21公斤,毒品數量巨大,且犯罪分子武力抗拒抓捕,犯罪情節(jié)嚴重,性質惡劣,應從重處罰。